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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行初28号

宫红梅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生育行政给付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13行初28号原告宫红梅,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号通海里优山美地*****号,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6********。被告烟台市莱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法定代表人于荣,主任。

原告宫红梅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生育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宫红梅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市莱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宫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宫红梅负担。

审 判 长  朱淑杰

代理

审判员  肖 继

人民陪审员  付 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津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