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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01民初24号

李杨与蔡月林、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杨,蔡月林,李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24号原告李杨,男,汉族,1980年6月30日出生,无业,住额敏县郊区。被告蔡月林,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无业,住第九师一六六团。被告李红霞,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第九师一六六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诉被告蔡月林、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钱文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玮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