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24号原告李杨,男,汉族,1980年6月30日出生,无业,住额敏县郊区。被告蔡月林,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无业,住第九师一六六团。被告李红霞,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第九师一六六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诉被告蔡月林、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钱文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玮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