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缪仁瑞。被执行人李昌横。被执行人刘爱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昌横、刘爱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昌横、刘爱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李昌横、刘爱涯缴纳执行款1350000元及利息损失;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昌横、刘爱涯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海花园4幢1单元602室、苍南县龙港镇龙海花园3幢2单元703室房屋所得价款分别以最高额135万元和65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三、负担本案诉讼费8117元,申请执行费1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苍南县龙港镇龙海花园4幢1单元602室房产和苍南县龙港镇龙海花园3幢2单元703室房产登记在李昌横、刘爱涯名下,上述房产均已被查封,但目前不宜处置。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查封,目前不宜处置,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4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