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兆年。
委托代理人:谭凯焕,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玉琦,该公司稽查处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林,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第三人:高凤岭。再审申请人张兆年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中级人民院(2015)牡商终字第134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兆年申请再审称:股东的股权属于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对股权的处分应当由股东行使。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员工辞职或调离本公司,其所持股份,由公司按入股原值收回”侵犯了辞职或调离股东的收益权,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及2006年公司章程修改决议均规定“员工辞职或调离本公司,其所持股份由公司按入股原值收回”。张兆年、第三人刘凤岭作为代表在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上签字确认。2008年2月29日,第三人刘凤岭与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将刘凤岭持有的股份按原值收回,并将股权收购款存入刘凤岭名下,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的行为未违反《公司法》禁止性强制规定,也不存在公司抽逃资金的问题。2011年5月27日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将刘凤岭的股份收回后已分配给其他股东,刘凤岭已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原审认定刘凤岭与张兆年2013年7月28日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无不当。综上,张兆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兆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凤良
审 判 员 孙仕富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