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香民初字第629号
原告:云南红聚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呈贡区实力心诚****。
法定代表人:张状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宇翔,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香格里拉市牧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香格里拉市格咱路延长线云之南酒店后楼**iv>
法定代表人:唐世美,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牧玛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鸿昌广场第****>
法定代表人:王晓滨,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红聚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格里拉市牧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牧玛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红聚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红聚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格里拉市牧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牧玛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庭外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红聚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8711.00元,依法减半后应征收9355.5元,由原告云南红聚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