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99-3号申请执行人叶小龙。被执行人陈传辉。申请执行人叶小龙与被执行人陈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闽C×××××汽车、闽C×××××汽车,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暂时查无房地产、��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荣良
审 判 员 涂书贤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鸿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