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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699-3号

叶小龙与陈传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小龙,陈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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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99-3号申请执行人叶小龙。被执行人陈传辉。申请执行人叶小龙与被执行人陈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闽C×××××汽车、闽C×××××汽车,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暂时查无房地产、��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荣良

审 判 员  涂书贤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鸿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