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03号原告崔玉财,男。委托代理人鲁毅新,系桓仁县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晓坤,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告本溪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桓仁盛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姜凤国,男,46岁,现住本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财诉被告本溪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桓仁盛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姜凤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财于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玉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崔玉财预交),由原告崔玉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