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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68号

陈文龙与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文龙,厉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68号

原告:陈文龙。

委托代理人:汤爱民,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丁雅洁,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厉勇。

原告陈文龙为与被告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文龙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陈文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向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赛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