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55号原告周立凤,女。被告丹东市振安区金矿街道办事处板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书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万太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凤诉被告丹东市振安区金矿街道办事处板石村民委员会、万太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立凤承担。
审判员 田晓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