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61号原告范军展,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王洪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军展诉被告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军展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