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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561号

范军展与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军展,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洪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61号原告范军展,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王洪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军展诉被告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军展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