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10号原告重庆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5号1栋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7810-9。法定代表人杜鹃,重庆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邓小兵,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汪 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