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529号
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6号芳华苑10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诗龙。
被告:胡刚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刚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