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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441号

罪犯任泽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441号罪犯任泽俊,男,1962年1月1日生于吉林省龙井市,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以(2012)白山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泽俊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为任泽俊减刑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泽俊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0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泽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泽俊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