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0835号原告徐志平。委托代理人贺罗凤,金坛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建军。委托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彬,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平诉被告宋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志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徐志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志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无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