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3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姜某某,男。被告中石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中石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8.00元,减半收取3049.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