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熠培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滨湖路1-4号明湖花园B座底层1层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潘少芬,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宇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建里(10#区)。法定代表人曹荣华,总经理。广西熠培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宇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防市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甘肃宇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甘肃宇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610.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译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昀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