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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64号

梅建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64号申执行请人马张氏,女,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万福镇镇东村马东组164号。被执行人梅建军,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案由:诉讼费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张氏与被执行人梅建军诉讼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建军已自动履行(2014)蚌民一终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蚌民一终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