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2民初71号

王吉生与张玉良、刘月辰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吉生,张玉良,刘月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71号原告王吉生。被告张玉良。被告刘月辰。

原告王吉生与被告张玉良、刘月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王吉生2014年1月至3月在被告张玉良开办的元氏县鑫昌农业专业合作社购买股金73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规定,本案中,因被告张玉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吉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晓茹a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