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3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密市大隗镇侯庄超达新型墙材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新密市大隗镇侯庄村。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文艺。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密市大隗镇侯庄超达新型墙材厂于2015年5月1日擅自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
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
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