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天行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明,局长。被执行人浙江宏达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洪畴镇戴家村。法定代表人戴均超,经理。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土资监[2015]5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责令浙江宏达橡胶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829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28平方米耕地和64平方米其它农用地上的2层厂房并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137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筑的2层厂房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天土资监[2015]5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三项;
二、由天台县洪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二、三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方锐
审 判 员 裘先焕
代理
审判员 金 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