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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恢48号

毕立军与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立军,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毕立军。被执行人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所在地荣成市港西镇工业园。申请执行人毕立军与被执行人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5)第10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7589.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5)第10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