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毕立军。被执行人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所在地荣成市港西镇工业园。申请执行人毕立军与被执行人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5)第10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7589.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5)第10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