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403-2号申请执行人∶徐安廷,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汲泉。
被执行人: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汲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蚌仲调字第155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汲泉、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支付到期债务224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2015)蚌执字第004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汲泉名下位于蚌埠市龙园新村6#楼4-6-1#号房产(产权证号159137,面积135.29㎡)、位于蚌埠光彩大市场八区9号楼1××号房产(产权证号2014029861,面积169.59㎡)。申请执行人徐安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对于已查封财产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汲泉名下位于蚌埠市龙园新村6#楼4-6-1#号房产(产权证号159137,面积135.29㎡)、位于蚌埠光彩大市场八区9号楼1××号房产(产权证号2014029861,面积169.5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丰年
审 判 员 陆治铭
代理
审判员 王亚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