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13号原告谢某某。被告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 车小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少军 来自:
谢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13号原告谢某某。被告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 车小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