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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623号之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泽云、许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泽云,许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6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32-3。负责人蒋振流。被执行人李泽云,男,汉族,1961年11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许小燕,女,汉族,1962年4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李泽云、许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泽云、许小燕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1506.56元及利息等。因李泽云、许小燕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6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文彪

审判员  黎健敏

审判员  刘安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