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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43号

张辉与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辉,王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3号

原告:张辉,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王华军,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张辉与被告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王华军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胡 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小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