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3号
原告:张辉,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王华军,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张辉与被告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王华军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胡 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小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