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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20-1号

郑某、李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粉铺村村委会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美歌某,李梓睿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粉铺村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郑美歌某,女,199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粉铺村28号。申请执行人李梓睿某,男,201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粉铺村28号。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粉铺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宏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美歌某、李梓睿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粉铺村村委会所有权纠纷(2015)秦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粉铺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给付申请执行人郑美歌某,李梓睿某征地补偿款各11000元及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本案执行费2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粉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225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才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