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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1712号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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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新

审 判 员  尹慧爽

人民陪审员  闫月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浩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