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240号原告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翰景华庭茶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翰景华庭茶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必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