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360号原告赵福辰。委托代理人刘金琢、娄丽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庆海。被告高松松。被告高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辰诉被告高庆海、高松松、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赵福辰负担。
审判员 高江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