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447号
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德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郦峰。
被告:永嘉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戴本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水利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52元,现减半收取5326元,由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鸿展
人民陪审员 陈丽白
人民陪审员 周建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真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