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657-1号申请执行人罗贤明,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明,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贤明与被执行人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明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罗贤明支付借款5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6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7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徐明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809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明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满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