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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41-2号

张某与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克珍,马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41-2号申请人张克珍,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大通县极乐乡。被执行人马明,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西宁市城东区中国人民银行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张克珍与被执行人马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马明给付申请人张克珍劳务工资1700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张克珍于2015年11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明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顾植梅

审判员  滕生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