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979-1号申请执行人张龙飞。被执行人刘晓燕。本院在执行张龙飞与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晓燕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拍卖其所有的房产一套。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99210.6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651808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张龙飞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9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项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