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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47号

邵钧与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钧,张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47号原告邵钧。被告张露。本院在审理邵钧与被告张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