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47号原告邵钧。被告张露。本院在审理邵钧与被告张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静 来源:
邵钧与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47号原告邵钧。被告张露。本院在审理邵钧与被告张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