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65号
原告:范曦珉。
被告:深圳市嘉亿胜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海滨新村18栋二楼2003A。
法定代表人:陈焕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曦珉诉被告深圳市嘉亿胜数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曦珉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