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8030号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岳强。被告湖南大学。法定代表人赵跃宇。本院在审理浙江康帕斯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诉湖南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16元,减半收取3558元,由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建
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
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