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808号原告济南智远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郭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辽宁上卓电子辐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庆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智远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上卓电子辐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智远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子真
人民陪审员 赵阳峰
人民陪审员 杜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