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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135号

天台县妇幼保健所、绍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台县妇幼保健所,绍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妇幼保健所被执行人绍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88068-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20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绍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绍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绍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0的存款人民币93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鑫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