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21号申请执行人魏贵辉,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刘文江,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文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给付义务,即给付魏贵辉50000.00元,但被执行人刘文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文江在的银行存款52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善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