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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625号

徐永生与郭万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永生,郭万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625号

申请执行人:徐永生,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顾村滩塘陆队,身份证号码411628197306154618。

被执行人:郭万权,男1975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藕塘镇冉周村小刘组,身份证号码3411251975112909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洁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万权在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店埠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万权在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店埠支行6217001630026572302存款账户上的存款1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俊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