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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473号

原告王飞与被告韩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飞,韩艳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73号原告王飞。被告韩艳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韩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艳才所有的冀H2L5**号起亚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韩艳才所有的冀H2L5**号起亚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晶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国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