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73号原告王飞。被告韩艳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韩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艳才所有的冀H2L5**号起亚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韩艳才所有的冀H2L5**号起亚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晶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国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