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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37-1号

梅丽杰与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丽杰,邹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梅丽杰,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志强,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梅丽杰与被执行人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志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00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旻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