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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初字第00518号

苏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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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

原告苏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风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和被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日经人介绍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10月1日举行了婚礼,××××年××月12生一女儿,取名高某甲,现随我生活,由于婚前了解较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脾气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被告自始至终看不起我。怀孕期间不管我,孩子出生后也不管我,零花钱也不给。从结婚到现在分居四、五次。2015年12月9日因孩子的棉衣太小发生争吵��回娘家居住,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

一、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孩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三、陪嫁物品归我所有;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感情不错,××××年××月12生一女儿,取名高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12月9日因孩子的棉衣太小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从此分居。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错,又生一女儿,现在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和好还是有希望的,况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原告又不同意离婚,应以不离婚为宜。经调解,原被告不能达成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风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