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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605号

郭年晶申请执行董文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年晶,董文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605号申请执行人郭年晶,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楚雄市人。被申请人董文进,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605号郭年晶与董文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50.0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13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水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