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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266号

吴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66号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兰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