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66号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兰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