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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65号

杨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65号罪犯杨军,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杨军于2006年7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以(2013)内中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杨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3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舒 慧

审 判 员  王家玉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