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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897-1号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李俊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李俊国;李俊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897-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住所地商河县孙集镇牛堡街。代表人王小彬,主任。被执行人李俊国,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俊国,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俊立,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与被执行人李俊国、李俊国、李俊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俊国、李俊国、李俊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李俊国、李俊国、李俊立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本金23000元及利息14778.9元,案件受理费511元,执行费467元,待被执行人李俊国、李俊国、李俊立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