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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3278号

原告雒建军与被告马晓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雒建军,马晓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3278号原告雒建军,男,1982年1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马晓惠,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雒建军与被告马晓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雒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雒建军负担。

审判员  夏丽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