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248号广州市大圣物流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你公司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知,你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将所欠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缴至本院,本院已将上述款项上缴财政。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