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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248号

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州市大圣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248号广州市大圣物流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你公司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知,你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将所欠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缴至本院,本院已将上述款项上缴财政。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