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46号
原告:林闽芬。
被告:赵小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闽芬与被告赵小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闽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闽芬负担。
审 判 员 方可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童国娅 来自